经费管理的补充规定
全校各单位:
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,切实规范我校各类专项经费中因公出国(境)活动,进一步严格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,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,根据各类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等的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就我校各类专项经费中因公出国(境)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:
一、本补充规定所指各类专项经费中因公出国(境)经费,是指涉及学校、职能部门、院(系)所派出的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事由,使用“985工程”、“211工程”、江苏高校优势学科建设工程、江苏省重点学科、基本科研业务费、本科教学工程等财政专项资金。
二、加强因公出国(境)经费管理的预算管理。在编制各类专项经费预算时,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因公出国(境)经费预算规模,各部门、各单位按照勤俭节约、目标相关性的原则,在核定的比例内,按有关专项经费使用规定,将因公出国(境)经费编入项目支出预算,并在预算表中明确列示因公出国(境)的事由、具体内容、必要性和日程安排,并在规定的范围内公布,支付时严格按经批准的预算执行。
三、严格因公出国(境)经费审批手续。
1.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应在经批准的专项经费预算和计划之内。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经费出国(境),原则上每人每年只限一次,如因工作特殊需要,由所在单位报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,报相关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审核,并注明是第二次使用专项经费出国(境),由国际合作处审核同意后,报经校长审批。
2.学校、职能部门、院(系)所组团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、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原则上不能超过6人;出国(境)参加国际学术会议,原则上以会期的时间为准,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、考察访问等原则上出访1个国家不超过6天(一个以上国家的,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),超出规定时间所产生的费用不予在专项经费中报销。
四、开展因公出国(境)经费支出绩效评价。各部门、各单位每年都要对因公出国(境)经费的支出绩效进行自评,对照计划目标,逐项考核评价,并在本部门、本单位内公开,公示任务执行情况及出访成果报告,同时将自评报告提交给相关专项经费主管部门。各专项经费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经费支出绩效评价,对各部门、各单位提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核,客观评价专项资金的使用效果与预期计划的差异,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违规或低效行为,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到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上,对资金使用效果不佳的项目以及对各部门、各单位不能按时提交自评报告的,在下年度预算中核减资金安排,直至取消整个项目。
五、原有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,按本规定执行。研究生出国仍参照学校原相关的规定执行。
六、本规定由相关专项经费的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七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